2023-06-11
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着力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集聚海内外人才来台创业创新,引导台州籍在外人才回台创业创新,为我市早日跻身全省经济总量第二方阵,建成独具魅力的“山海水城、和合圣地、制造之都”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现就人才新政制定如下意见
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人才新政三十条》的通知
台市委发【2017】105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创新的意见》(浙委发〔2016〕14号),着力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集聚海内外人才来台创业创新,引导台州籍在外人才回台创业创新,为我市早日跻身全省经济总量第二方阵,建成独具魅力的“山海水城、和合圣地、制造之都”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现就人才新政制定如下意见。
一、建立市场为主导的人才引进机制
(一)大力集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创业创新项目。围绕台州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进带动效果明显的创业创新人才(团队)。新引进的市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其创新成果在我市实施产业化且成效明显的,经评估后分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三个层次,按投资额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资助。对国际一流团队和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经评估后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对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在首个资助期内按省级财政投入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
新入选的“500精英计划”A类、B类、C类创业人才项目,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资助,按照创业项目实际投入或累计销售额分批拨付;对直接认定的新引进顶尖、领军、高端人才创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资助,按固定资产投资和研发经费的50%分批拨付。
上述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5年内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20%给予资助,资助总额最高2000万元。
(二)优化升级高精尖创新人才引进政策。新入选的“500精英计划”A类、B类、C类全职创新人才,按人才年薪的6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每年分别为最高70万元、50万元、40万元;柔性引进的,每年分别为最高35万元、25万元、20万元。对直接认定新引进到企业全职工作的顶尖、领军、高端创新人才,按人才年薪的6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每年分别为最高100万元、80万元、70万元;柔性引进的,每年分别为最高50万元、40万元、35万元。引才薪酬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围绕台州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在“500精英计划”中单设金融人才类别。
对我市自主申报并入选的国家、省“千人计划”或“万人计划”人才,在参照领军、高端创业创新人才项目资助标准基础上,再按照国家、省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
(三)加大外国专家智力引进力度。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外国专家,入选市级“海外工程师”的,按人才年薪的4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每年最高40万元。入选省级“海外工程师”的,再按照省资助要求给予用人单位配套资助。引才薪酬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引智项目被评为市级外国专家项目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最高1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省级引智项目资助的,按照国家、省资助额度给予引智项目单位1:1配套资助。知名国外高端智力转化平台落户我市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四)扩大博士后人才引进规模。对新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站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建站资助。对新获得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工作站,再给予20万元奖励。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工作站1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企事业单位聘用已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按每人10万元标准给予聘用单位工作经费补助,给予受聘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15万元安家补贴。被评为省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按上级奖励额度给予1:1配套;被评为市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给予5000元奖励。探索在具有地方法人的城市商业银行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市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吸引金融专业博士从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研究。
(五)发挥引才主体积极性。为我市全职引进顶尖、领军、高端、特优人才的中介组织,分别给予每人次(团队)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其中为我市引进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和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人才(需我市自主申报入选)的中介组织,分别给予每人次(团队)50万元、20万元引才奖励。为我市全职引进“500精英计划”A类、B类、C类人才的中介组织,分别给予每人次 10万元、5万元、2万元引才奖励。鼓励投资机构“以投带招”,推荐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落地5年内,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再给予投资机构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举办引才活动,属于唯一供应商的,可按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完善引才工作站建设,根据引才成效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工作经费。“千人计划”申报人选通过初评的,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工作经费。对企业委托人才中介招聘特优以上人才的,给予企业前期费用50%的引才补贴,每人次最高5万元。企业参加重大海外引才活动的,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按照企业人才总量、人才绩效贡献、人才投入等指标,探索企业人才工作积分制,人才工作先进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打造人才创业的全周期服务链
(六)强化创业企业成长扶持。为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提供最高500平方米的3年免租创业场所,或给予相应租金补贴。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产生销售额5年内,按每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累计最高50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三名”企业、产业园区向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开放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给予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最高每年20万元的“创新券”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自成立5年内,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基准利率,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项目投入贷款贴息补助;符合条件的,支持台州信保基金给予最高800万元贷款担保。依托市内银行设立人才服务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提供低门槛、无抵押的信用贷款。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签订上市(新三板挂牌)服务协议后完成股份制改造或股改后在经认定的股权交易中心托管的,其他企业在境外上市、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台州的,在享受我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个人或团队带头人50万元补助。
(七)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资金池。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自成立5年内,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合法放贷机构以信用贷款方式向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40%予以补偿;以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质押向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的30%予以补偿;商业担保机构为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按代偿本金实际损失的40%予以补偿。上述补偿单家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累计最高200万元。银行投贷联动的投资部分视同创业投资机构投入,享受相应政策。探索以政府出资方式开展创业风险保险,为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风险保障。
(八)鼓励创业投资机构落户。逐步扩大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并发挥引导作用,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合作设立10亿元规模的人才创业基金,重点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对金融创新企业、没有政府基金参与的投资公司或基金,投资我市成立5年内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累计超过2000万元、投资期超过2年以上的,可申请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6%,单家投资公司或基金每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其中落户我市的,再给予投资公司或基金负责人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专业融资中介机构帮助成立5年内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融资的,经认定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家融资中介机构每年奖励累计不超过30万元。鼓励和支持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促进创业投资机构与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对接。
(九)加强人才创业后续服务。出台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土地保障政策。建立由科技、市场监管、海关、公安和法院等部门组成的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知识产权侵权联合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将侵犯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提供公益性维权服务。引进知名创业培训机构共建创业创新学院,根据其投入和业绩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完善人才服务联盟制度,为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建立创业导师队伍,聘请天使投资人、企业家和科技技术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给予业绩突出的创业导师最高10万元奖励。
(十)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编列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目录,推介至政府采购单位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具备独创性的产品和服务,属唯一供应商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单一来源采购;其它采购方式中应充分体现上述产品和服务的先进性和优势。
三、构建系统完备的人才集聚平台
(十一)加快高校院所招引和培育力度。积极推进“双一流”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海外知名研究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我市布局设点,建立独立创新机构、重点实验室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启动资助,3年后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再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引进应用型大院大所的,制定专门扶持政策。高校院所、医院引进顶尖、领军人才(团队)共建创新研究院(所)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采购设备仪器经费补助。对新建全国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助。择优选取院士专家工作站新合作科研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十二)推进创业创新园区建设。新创建省级“千人计划”产业园、市级“500精英计划”创业创新园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落户浙江中德(台州)产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园区和特色小镇,且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由所在园区和特色小镇根据创业企业入选等级给予企业配套资助,推动优质创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对新引进的孵化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提供最高1000平方米的3年免租创业场所,或给予相应租金补贴;属于国内外知名孵化机构,并能为我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制定专门扶持政策。鼓励专业机构和民企民资参与建设、运营创业平台,对经认定的跨境人才项目孵化器,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众创联盟、创业社区等新型孵化器,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众创空间的,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业绩突出的孵化器运营管理团队,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十三)支持企事业单位创新平台建设。高校院所、医院新建成省级以上一流学科和优势(特色、重点)专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新建成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等平台的,按国家、省扶持和资助额度给予1:1配套资助;国家、省里没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企业联合高校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牵头单位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我市企业通过独资、并购等方式,在境外新建立的重点实验室、研究院、研发中心等科研人才创新机构,经认定后以财政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知名高校、金融机构与我市银行合作建立独立金融研究机构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四)大力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对在台的科技法律服务、知名猎头和检验检测认证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以招才引智绩效、资产规模等为评价指标,给予相应的免租场所或租金补贴。对新引进的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新入选的国家级、省级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资助。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年度服务费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30万元。组建人力资源服务业协会,引导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服务职能。
四、健全立体化人才培养体系
(十五)加强中青年人才和团队培养。企业人才新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培养工程的,按上级资助额度给予企业1:1配套资助。开展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市“211人才工程”选拔培养工作,对入选人员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培养资助。组建青年拔尖人才举荐委员会,举荐35周岁以下优秀人才,列入“211人才工程”进行导师制培养。每年选送重点企业骨干人才赴海外研修培训,按照50%比例给予每人最高2万元的研修费补助。5年内重点培育40家左右市技术和文化创新团队,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六)打造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对于经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按其所创企业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5年、贷款总额最高1000万元的贴息补助;在产业园区、小微企业园、孵化园创办企业的,相关园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供给其土地、办公场所。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助,并从认定后3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贡献情况给予奖励。定期组织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对研修费用和交通费用给予补贴。
(十七)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建立规上企业首席技能大师、杰出台州工匠认定制度,给予最高20万元培养资助。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3年内选择30家企业开展“学徒制”培养试点,给予每年每家5万元资助。探索“双元制”办学模式,企业与技工院校联合开展为期6-24个月新招收员工的技能培训或联合招生的,给予企业60%的培训费补贴。对我市职业(技工)院校与国际知名职业院校、企业等合作共建特色院系专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每年遴选20名左右优秀高技能人才和职业(技工)院校教师赴海外开展技艺技能研修培训;对参加国家级以上技能竞赛的,给予选送单位最高5万元补助。鼓励职业(技工)院校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纳入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
(十八)鼓励学术技术研究和交流。对企事业单位、产业联盟等发起的全国性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年安排不少于200万元经费,对出版著作、参加国际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或国际性、全国性展演、汇演、比赛活动的人才给予资助。落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参加国际高层次人才交流合作活动的,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五、创新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十九)完善高层次人才认定评价机制。建立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主要划分为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特优人才、高级人才等五个层次(具体分类目录附后)。成立人才分类协调小组,定期修订人才分类目录;在目录范围之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的“偏才”“专才”,经人才分类协调小组认定后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在具备条件的企业中开展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试点。严格人才准入、升降级和退出机制,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降低或取消激励政策。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千人计划”人才可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探索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直接申报认定、评审中级职称,在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探索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
(二十)创新事业单位人才编制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设立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可采取年薪制方式,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公立高校、医院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先进人后备案,并逐步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具有事业身份的高层次人才及配偶来我市创业或到企业工作,5年内可在台州学院、浙大台州研究院人才驿站保留事业身份。经有关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公益服务或非经营性机构工作的原具有事业身份的人才或符合条件的中级职称以上人才,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后,可流动到公办学校、公办医院。
(二十一) 试点市属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合理提高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化选聘比例,试点职业经理人制度,推行职业经理人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同步建立市场化退出和问责机制。试点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对作出重要贡献人才的奖励支出,经认定可在单位工资总额外单列。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
(二十二)鼓励科技人员成果转化。落实国家、省关于鼓励科技人员以自主科技成果入股创办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等激励政策。鼓励成果优先在市内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成果拥有者最高10万元奖励。企业承接成果转化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以银行支付金额为准)的,经认定按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资助,每年最高100万元。对落户我市的科技创新平台、技术转移中心和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的,按其在市内实际成交总额的5%给予资助,每年最高50万元。
(二十三)加大科技人员激励力度。完善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企业人才新获得省级以上政府荣誉或各类科学技术奖项的,按其获得上级奖金额度给予1:1配套奖励。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团队,给予骨干单位团队负责人最高20万元奖励。为在企业工作满5年的特优以上人才缴纳最高100万元的补充养老保险(商业保险),5年一轮滚动建立,退休后领取;特优以上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根据其年度薪资及贡献情况,5年内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年度贡献奖励。
(二十四)落实人才税收优惠政策。按税法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引进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高校、科研院所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完善便捷高效的人才服务体制
(二十五)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对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未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人才,以货币化方式解决住房问题。顶尖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0万元房票补贴,领军、高端、特优、高级人才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价的50%,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房票补贴;分别给予顶尖、领军、高端、特优、高级人才每月10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租房补贴,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在购买商品住房时予以冲减。首次新引进到我市企业工作的正高职称人员(特级技师),副高职称人员(高级技师)和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海内外知名高校、本地高校和台州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5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购房价的20%、15%、5%、3%,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20万元、15万元、3万元房票补贴。所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社会事业领域“500精英计划”人才和高层次紧缺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取消首套限制,给予房票补贴。上述人才凭房票购买商品住房。
特优以上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在按规定支付完首付后,所余房款可全额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未购买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入住人才公寓。探索建立外国专家楼,为外籍人士来我市工作提供便利。
(二十六)提升人才生活保障水平。完善英才服务卡制度,做好英才卡与社保卡(市民卡)的衔接工作,在医疗保健、出入境签证、车驾管理、人事代理、旅游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引进人员,在所在县(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随同登记常住户口。引进的高级以上人才可办理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对特优以上人才子女,由各地教育等主管部门无障碍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幼儿园);对其他高级以上人才子女,各地教育等主管部门根据人才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租住地),就近统筹安排。新引进特优以上人才的配偶未就业的,可由当地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或在未就业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给予生活补助,并给予缴纳社会保险,补助和缴纳时间不超过3年。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体检、疗休养和专题培训制度。
(二十七)营造尊重人才良好氛围。完善市级领导联系人才制度。健全人才奖励体系,不再开展终身拔尖人才评选,完善拔尖人才评选机制,给予一定奖励。设立台州市政府特殊生活津贴,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每年给予最高5万元生活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3年。建立人才激励阵地,依托现有公园、道路等建立人才林、人才主题公园、人才星光大道等,加大人才典型宣传力度。
(二十八)健全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坚持县(市、区)委书记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才工作专项述职制度。完善县(市、区)党政领导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分类考核制度,落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服务人才专项例会制度,完善人才服务联盟运行机制,探索建立政府服务与市场化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新体系。
(二十九)坚持人才投入优先保障。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确保人才政策兑现和人才工程实施经费的落实,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人才投入机制。出台体现人才特点和创新价值的经费管理办法和审计方式,建立宽容失败机制。
(三十)完善政策兑现机制。按照谁兑现、谁审核的原则,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兑现的配套实施细则。各县市参照执行,按原财政渠道列支,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相应比例。本意见中所称的“以上”均含本级,同一项目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涉及的各类资金额度均为拨付到位后人才、企业实际享受的额度。本意见及相关人才政策所涉及的个人奖励补助,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和市属国有企业薪酬总额。
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原印发的《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台市委办〔2015〕34号)、《关于印发〈台州市高层次人才评审认定细则〉等9个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台市委办〔2011〕50号)、《关于印发〈台州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市委办〔2015〕2号)、《关于印发〈台州市落实高层次人才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台市委办发〔2012〕25号)自行废止。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附件
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
一、顶尖人才
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等相当层次的国际大奖获得者
2.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4.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相当于中国的“两院”院士)
5.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6.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技术官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二、领军人才
1.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2.“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中科院“百人计划”A类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3.省特级专家
4.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位完成人);省科技重大贡献奖获得者
5.国家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首席专家)
6.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三、高端人才
1.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主要负责人(首席专家)
2.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3.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
5.中科院“百人计划”B类人才
6.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技术能手
7.省“千人计划”人才;省“万人计划”人才;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
8.省“151人才工程”重点资助和第一层次人员(含培养期)
9.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前三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位完成人);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等国际工业设计大奖获得者(须为设计人);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获得者
10.市“500精英计划”A类人才
11.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四、特优人才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员;省级“海外工程师”; 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3.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位完成人);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至尊金奖获得者(须为设计人);浙江省专利金奖获得者(须为发明人)
4.杰出浙江工匠;省“首席技师”
5.市“500精英计划”B类人才
6.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五、高级人才
1.省技能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省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省级一流学科(专业)带头人
2.市拔尖人才
3.市“21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员
4.市级“海外工程师”
5.杰出台州工匠
6.市“500精英计划”C类人才
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